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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取得了动产的质权?|李营营律师
发布日期:2025-04-12 01:39 点击次数:195
最高法院:质权人的质权能否排除所有权人的权利主张?
质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对该动产的质权的,可排除所有权人对该动产的权利主张。
阅读提示:
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,如果该动产并非质押人所有,财产的所有人要求质权人返还财产,质权就会和所有权起冲突,此时应当如何处理?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,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。本期,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例,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。
裁判要旨:
即便动产属于该权利人,他人仍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对该动产的质权,质权人善意取得该动产质权即可排除所有权人对该动产的权利主张。
案件简介:
1、2014年4月22日,三健公司与浦发银行西宁分行签订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书》及《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》,约定浦发银行开具5800万元承兑汇票,三健公司以18台挖掘机提供质押担保,并交付质物。
2、2014年10月20日,汇票到期,浦发银行垫资5800万元,扣除保证金后,三健公司仍欠2694.93万元。
